进出口登记备案流程
一、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登录商务部网站”网上政务”下“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系统”下载。
二、填写《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常州代理记账,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向备案登记机关(县、市外经贸局)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
1、按本条*二款要求填写的《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四、到备案登记机关(市外经贸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
五、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其他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
六、《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比照上述条款有关规定在30日内办理《登记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登记表》自动失效。
七、对外贸易经营者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登记表》自动失效。
八、根据《外贸法》的相关规定,商务部决定禁止有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货物或者技术的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备案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其《登记表》,处罚期满后,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依据本办法重新办理备案登记。
三证合一操作流程
税控系统注销和初始发行事项(适用于税控系统开具发.票的纳税人)
(一)税控企业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控系统注销和初始发行事项,求代理记账,把开票系统纳税人识别码更换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税控企业到主管税务办理税控系统注销和初始发行事项前,代理记账公司,**办理以下事项:
1、对上月开具的发.票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报税并清卡成功(已报过税的除外),且税款入库。
2、在税控开票系统中,对未开具的发.票进行空白发.票作废,并将纸质未开具空白发.票作剪角作废。有特殊情况请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3、将当月开具的发.票(含作废)及时上传。货运税控系统(税控盘)在开具增值税发.票(含空白发.票作废)的当天,常州代理记账,不可办理税控系统注销和初始发行事项。
4、从税控开票系统中打印发.票汇总表,备份系统中的开票数据。
5、利用开票软件导出功能将旧开票软件的常用信息(比如纳税人信息、商品编码信息、用户信息等)导出为通用存储格式(比如特殊字符分割的文本文件或XML文件)。
6、将当月开具的发.票信息操作报税资料传出。
(三)请携带下列资料到*的地点办理税控系统注销和初始发行事项。
1、《变更企业税控系统注销和初始发行流转单》(纳税人先填写好本表的企业基本信息栏);
2、使用的全部**设备(包括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IC卡中的一种或多种);
3、从税控开票系统打印上月和当月的发.票汇总表;
4、当月已开具增值税发.票记账联(原件或复印件)或清单;
5、已领购的空白发.票(含已作废,但不包括冠名发.票或卷式发.票);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发.票领购簿》;
8、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诚信纳税承诺书》分别签字及加盖公章、法人章。
(四)税控系统注销和初始发行步骤
*.一步:纳税人携带金税盘或税控盘、报税盘到分局安排的三个流水线办理注销和初始发行等事项。
第二步:纳税人到国税局办税服务厅领购发.票。
第三步:服务商远程帮助纳税人进行开票系统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