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登记备案流程
一、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登录商务部网站”网上政务”下“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系统”下载。
二、填写《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向备案登记机关(县、市外经贸局)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
1、按本条*二款要求填写的《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四、到备案登记机关(市外经贸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企业所得税汇缴清算,加盖备案登记印章。
五、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其他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
六、《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比照上述条款有关规定在30日内办理《登记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登记表》自动失效。
七、对外贸易经营者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登记表》自动失效。
八、根据《外贸法》的相关规定,商务部决定禁止有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货物或者技术的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备案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其《登记表》,处罚期满后,所得税汇缴申请,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依据本办法重新办理备案登记。
*.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作者)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特制定本法。
*二条 中外合作者举办合作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
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合作企业和中外合作者的合法权益。
合作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对合作企业实行监督。
*四条 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或者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增值税纳税申报
1、纳税地点: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货物,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2、纳税期限:
增值税以一个月为一个纳税申报期限,企业所得税汇缴,每月10日前应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3、纳税申报须提交的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A、必报资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
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原件及申报认证的抵扣明细表
纳税人本期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销项数据软盘及税控IC卡
纳税人“经营及财务状况月报表”
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纳税申报方式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可采取直接(上门)申报、邮寄申报、电子申报等方式:
1、直接(上门)申报:是指纳税人(或税务代理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直接到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场所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随着计算机征收管理网络的建立和完善,纳税人可就近办理纳税申报。
2、邮寄申报: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或税务代理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把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装入纳税申报特快**信封,通过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并向邮政部门索取收据作为申报凭据的方式。邮寄纳税申报的具体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日戳日期为准。
3、电子申报: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或税务代理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通过计算机网络、电话线路、磁介质等形式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由于电子申报尚无法律保护依据,纳税人进行电子申报的同时,还必须将于电子申报数据相同的纳税申报的纸文书在法定申报期限内送达(或邮寄)税务机关。如果税务机关收到的纳税人电子申报数据与纸文书数据有差异时,常州所得税汇缴,税务机关以纳税人的纸文书数据为准。纳税人的申报时间以税务机关接收到电子申报数据的时间为准。
4、代理申报:纳税人委托经税务机关审批具有税务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5、汇总申报:对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行政或经济区域内的,经市国税局和市财政局批准,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汇总申报的总机构在纳税申报报送的资料中,除报送汇总的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外,还必须一同报送其所属的分支机构的相关报表和资料。